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E-Mail Me
网站首页 龙氏新闻 龙氏简介 精品课程 专家顾问 典型案例 培训现场 留言给我 联系我们
危机管理 文化管理 战略管理 儒家文化 精品文章 新 营 销 国际贸易 文墨交友 博士文集
   
 
  外贸业务操作技巧训练
[本条文章已点击5339次]

文章发布时间   2010-06-08 23:26:57 文章类别 国际商务
文章内容
外贸业务技巧训练

时间:二天

培训师:国际贸易培训师龙云安博士www.cnlongs.cn

培训对象:进出口企业的外贸业务员,外销部门主管、经理

培训目标:掌握外贸合同签定流程和各环节的关键,熟练应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环节技巧;熟悉UCP600有关信用证条款的应用;掌握对外贸易业务索赔、仲裁和运输保险的操作技法;熟练掌握代理业务、技术贸易、三来一补和合资企业运作方法。

龙云安先生,国际贸易硕士、世界经济博士。自90年代初以来长期从事国际市场营销和国际贸易实务工作及近年来先后为郑州宇通集团、三一重工、北方工业、广西、温州、深圳等地国际贸易公司作中东、东南亚、西亚俄罗斯、中美洲等市场拓展和国际商务运作方面的内训,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理论造诣。

 

课程大纲:

一.外贸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二、信用证实务——最新版UCP600的适用

三、索赔,仲裁和运输保险

四、代理业务、技术贸易、三来一补和合资企业介绍

一、外贸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一).外贸业务流程

                







磋商阶段 

询、发、接






签定阶段

品、数、包、价、货、支、险、检、索、仲、抗






 

货、证、船、款
 


 

 

 


(二).外贸合同签订

1.概要:

(1),合同形式:《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均可(1999-10)

 (2)主要形式——书面合同:销售合同(卖方草拟sale contract);购货合同(买方草拟purchase contract);确认书(合同简化形式:sale comfirmation and purchase com.)

 (3).国际贸易合同法规:有关国家法律、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

   有关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德国民法典》等。

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00,INCOTERMS2000)

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1988-1-1生效)。分四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共101条.

案例分析:中国某公司甲在9月1日向英国公司e-mail纤维素报价,9月8号email再次询问对方如何,希望进一步报价。9月9英国公司通过email接受中国公司报价,订购1000吨,并双方签字了销售确认书,英国公司对中国法院受理改为中国C仲裁机构受理,开立了信用证,9月13双方公司见面。中国公司有关人员表示价格上涨要求提价,英方拒绝。随后英国公司一周多次催促中方履约,而中方email给英方:(1)我方甲系公司实习生,公司内部规定无签约权,销售确认书也无公司书面授权和确认。因此甲为无权代理;(2)英方修改确认书,没有中方确认。因此,合同属草签,并未生效,拒绝履约。英方认为:(1)有无签约权是中方自己的管理问题,与确认书的法律问题无关;(2)中方因价格上涨拒绝履约属故意违约行为。因此,英方认为合同成立,中方必须履约。

 2.合同签定的必注:

  (1).选择签定合同地点、合同形式的灵活选择

  (2).对合同条款双方意思一致的澄清,做好备忘录作为双方合同副本

  (3).签定合同仪式及其纪要,同时保存好双方磋商阶段的文传电讯等资料。

(三).外贸合同执行

备货——催证——改证——租船订仓——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

           二、信用证实务——最新版UCP600的适用

一.UCP600新规定

 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后,将于2007—7—1正式生效。UCP600比UCP500较多实质性变动,强调对信用证融资功能——虽然没有继续沿用“正当持票人”的提法,表示国际商会无意干涉信用证关系当事人之间票据关系,这些属于国内票据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但UCP600通过相关条款,从作为票据关系信用证关系入手,为指定受益人提供的融资行为进行了保护: 

  (1)UCP600出现了一个新定义“承付”(HONOUR),概括了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下,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行除议付外的其他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行为。 同时,“议付”(NEGOTIATION)的定义也进行了修订,争议颇大的“给付对价”(Giving the value)的说法被删除,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和单据的“购买”(Purchase),属于对受益人的预付或承诺预付。 如此设计使得“议付”从UCP500中规定的四种支付方式中单列出来,用“买单说”来解释议付行的行为也表明了其融资的性质,从而将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的融资功能纳入了统一惯例的保护范围。

  (2)UCP600还增加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对受益人进行贴现的授权。在UCP500中,开证行对于指定行的授权仅限于付款、承兑或者议付, 因此银行对出口商的贴现业务有时会蕴含较大的法律风险。UCP600的新规定中,开证行的授权不仅包括允许指定行进行承兑和做出延期付款的承诺,还允许指定行对这两种信用证进行贴现。 因而指定行的贴现行为也受到了统一惯例的保护。

  (3)UCP600在开证行的责任中规定,开证行必须偿付已经对相符的交单进行了兑付或议付的指定行。该条规定还特别指出,开证行偿付指定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这样,统一惯例从指定行的权利和开证行的责任这两方面为指定行的融资行为提供了保障。

  可见,通过将保护范围从“议付行”扩大到“指定行”,从议付行为扩展到议付、贴现等融资行为,更显示出UCP600促进信用证流通性的决心——即只要指定行遵循了交单相符(Complying presentation)等注意事项而做出的融资行为, 开证行都必须偿付。 然而,如前所述,在个案中,特别是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如何保护信用证交易的善意参加人是留给各国国内法处理的问题。即使有开证行的授权,在信用证关系和票据关系彼此独立的情况下,银行若要保障自己融资行为的安全,仍然需要获得其国内票据法中正当持票人或类似的身份。如果缺乏良好的国内法律环境和银行实务的支持,受益人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并不会仅凭统一惯例的新规定而增加。

二.信用证操作
1.外贸结算为何要采用信用证方式
优点:

(1)安全(与其他结算方式比较)
(2)融资(信用证的融资方式.)

缺点:

(1)复杂、(2)费用高、(3)流程长,不利于国际市场竞争和市场抢夺。
2.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5)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与非循环信用证
(7)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8)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9)备用信用证
3.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以一份SWIFT信用证格式
为例说明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SWIFT又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合作组织,成立于一九七三年,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业务,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由于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目前信用证的格式主要都是用SWIFT电文,因此有必要对SWIFT进行了解。

4.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开证人,银行,受益人在信用证流转中的关系)
5.信用证项下可采用的汇率避险方式—远期
结售汇与贸易融资介绍
三。出口信用证的审核要点:

1. 信用证的开证行(Issuing Bank)
2. 信用证的通知行(Notifying Bank)
3. 信用证的形式(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s)
4.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和证号(No.)
5.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和有效地点(Expiry Date & Expiry Place)
6. 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Applicant & Beneficiary)
7. 信用证的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 Amount)
8. 信用证的类型(Types)
9. 信用证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10. 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条款(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or Services)
11.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red Clause)
12. 信用证的价格条款(Price Terms)
13. 信用证的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
14. 信用证的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15. 信用证的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和偿付条款(Reimbursing Clause)
16. 信用证的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17. 信用证的生效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18. 信用证的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19. 信用证保付条款(Engagement Clause
20. 《UCP500》/《UCP600》条款
21. 信用证的有效性条款
22. 各国,各地区信用证审核时要注意条款.
四。出口信用证的修改和撤销:

  合理利用信用证融资,规避使用信用证时产生"单证(信用证)不符","单单不符",造成无法及时,安全收汇的风险,如何在目前因人民币升值而导致的汇率波动风险不断突出的情况下寻求到合理的避险工具,如何把握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新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要点。

1,催证时间效力

2.审查修改与费用

3.撤消条件

案例分析:

三、索赔,仲裁和运输保险

一.争议与索赔: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分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纠纷原因主要是:

1、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条款交货,或单证不符

2、买方不开或缓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3、合同条款的规定欠明确,买卖双方国家的法律或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不同的看法;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买卖双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某种不可抗力,双方有不一致的解释等。

  由上述原因引起的争议,集中起来讲就是:是否构成违约,双方对违约的事实有分歧,对违约的责任及其后果的认识相悖。

  对此,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认精神,妥善解决

二、索赔理赔

  索赔(claims)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谓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s)是指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可见,索赔理赔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在其免责一节中作了如下规定:

  “如果他(指当事人)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该〖公约〗指明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发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约时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可予免责。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2、仲裁机构的选择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

  5、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五、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提出仲裁申请(arbitration application)

  首要手续。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
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2、组织仲裁

  3、审理案件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二、是开庭审理。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六.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进口保险

  进口保险: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 人就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以及赔款处理等条款签订长期性的保险合同。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则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

  <>.货物运输保险

  A.出口保险:凡接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保险单证是主要的出口单据之一。保险单证所代表的保险权益经背书后可以转让。卖方在向买方(或银行)交单前,应先行背书。

  B.进口保险: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签订长期性的保险合同。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则采用逐笔投保的方

  C.保险索赔主要程序如下:
      · 损失通知:被保险人获悉货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 

  ·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海关、理货公司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系属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素赔。 

  ·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与理赔金额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D.备妥索赔单证,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单证除正式的索赔函以外,应包括保险单证、运输单据、发票,以及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 保险索赔的时效一般为两年。

   <>.海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
 追偿的基本原则。 

首先,注意选择起诉地点和诉讼适用的法律。

第二,若追偿需要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收集足够的追偿或诉讼证据。 

  第四,海事律师的选择。 

第五,注意海上诉讼追偿的诉讼时效。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等;时效期间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有关海事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海上保险诉讼可降低赔付率,分清责任而使责任方加强海运管理,降低海损事故,有利海运业的发展。

  <>.企业如何投保出口信用险
  出口信用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已开办了短期综合险、中长期出口的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具体操作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三.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三来一补”项目保险

  "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风险大致有:来料及引进设备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加工装配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财产本身的财产险和机器安装的工程险);成品运往国外过程中的风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特点,可办理加工财产一揽子综合保险(又称三段保险),即对加工财产(房屋、辅料及机器设备)从国外起运时起,到成品运交国外收货人为止的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分别按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及财产保险(设备安装险)的责任范围负责补偿。

  办理申请"三来一补"项目保险的基本程序:

  一. 投保申请。

  根据贸易合同规定由我方负责保险的,由外贸公司或加工厂(以下简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申请。外商或国内加工生产企业可根据上述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申请分段投保有关保险,即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财产险或设备安装险。也可申请三段一并投保,即从原料、设备进口至成品运交收货人的全过程实行一次投保。如投保人三段保险均在我国办理,可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

  二、出具《保险单》。

  保险公司受理保险后,凭加工生产企业的投保单或外贸公司出口发票签发保险单。对签订预保合同的单位在预保合同范围内的财产负自动保险责任。

  <>.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它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进口方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

  (3)发票;

  (4)装箱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 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等等。
 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途径: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四、代理业务、技术贸易、

一. 代理业务操作

第一 代理进口业务操作流程
受理委托进口业务,资信调查、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与供货方签订进口合同、履行进口合同
第二   进口业务财务核算
代理进口、L/C操作流程、进口业务财务核算、 T/T 操作流程、 进口业务所需资料
开立 L/C
(1)开证联系单
(2)开证申请书
(3)与外商签定的进口合同
(4)与国内方签定的代理进口协议
● T/T付汇
(1)付汇联系单
(2)正本报关单
(3)提单(空运提单复印件,海运提单正本)
(4)与外商签定的进口合同
(5)外商发票及装箱单
(6)与国内方签定的代理进口协议
进口代理费计算
代理进口一般按照到岸价格百分比收取代理费或收取固定代理费两种形式。
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
例:我司代理进口机械设备一批CIF价USD10万,按照协议规定我司收取1%作为代理费开具普通发票,我司代垫了银行付汇手续费250元,付汇当天汇率8.13。则该笔进口代理费如下:
实际手续代理费:USD100,000*8.13*1%=8,130
实际利润:8,130*(1-5.55%)=7,682.85
实际客户支付总额: (813000+250)+8,130=821,380
        其中:813250开具收据,8,130开具普通发票

此种方式下,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客户支付并低扣,在申报时提醒报关行在经营及收货单位栏处同时注明两家公司名称。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
前提: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必须交我司抵扣
开票金额
(货款+关税+代垫费用+代理费)*1.17
例1:我司代理进口机械设备一批CIF价USD10万,按照协议规定我司收取1%作为代理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货物进口关税率10%,代垫银行手续费250元,付汇当日汇率8.130。
开票金额:
(USD100,000*8.130 + USD100,000*8.130*10%+250+8,130)*1.17
     货款                          关税               银行费      代理费
利润:8,130-(250+8,130)*0.17*11% =7,973.29
划线部分是增值税所负担的附加税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利润明细单

案例2:我司代理进口机械设备一批CIF价USD10万,按照协议规定我司按照1,100,000的价值开具增值税发票,货物进口关税率10%,进口增殖税147,885.代垫银行手续费250元,付汇当日汇率8.130。

二.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的商业行为。
  技术、技术转让、技术引进

  一)技术的含义及特征

  1、技术的含义:国际工业产权组织认为:“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的知识。”

2.技术的特征:(1)无形性。(2)系统性。(3)商品属性。

二)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通过某种方式将其技术出让给另一方使用的行为。是技术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以援助、赠与或出售为方式的一类技术转移形式。

  三)技术引进

  (1)技术引进是一种跨国行为。(2)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有着原则区别。 (3)技术引进的目的是为提高引进国或企业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国际技术贸易特点

1.交易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其计量、论质和定价的标准都是很复杂的。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 一方面,物贸双方当事人一般不是同行,而技贸双方当事人则一般都是同行。

3.交货过程的“交货”是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的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是内法律和国际法律、公约。因而难度大。

  5、政府干预,从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国家对技术出口审查较严。

五)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规定

  联合国主持制定一项国际性的技术转让守则。1978年10月,联合国大会委托联合国贸发会负责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出台,此后又经多次修改。

  我国规定,引进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供方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引进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批机关报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报批申请书之日起的6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合同获得批准。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

  在技术引进合同的履约过程中涉及到税收和用汇问题,分别统一由国家税务局(涉及到关税的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决和管理”

  我国对技术出口的管理,应遵循六项原则:

  (l)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2)符合我国外交、外贸和科技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

  (3)遵守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所承担的义务;

  (4)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经济技术合作;

  (6)保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和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

  1、专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进口)……”。

专利权有其明显的特点。(1)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力。(2)专利技术是一种知识财产、无形财产。 (3)专利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 (4)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专有性)的权力。 (5)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性的权利。 (6)专利权是一种有时间性的权利。专利权的有效期一般为 10�20年。

三种类型。(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2、商标

  商标: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国外有立体商标,如“可口可乐”饮料瓶子的特殊形状。还有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形式。商标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的作用:(l)区别功能, (2)间接标示产品质量的功能。 (3)广告功能。

  商标权:是商标使用者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的商标专用权。受专门法律《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权的特点。(l)商标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2)商标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商标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3)商标权是有时间性但又可无限延期的权利。与专利权期满不可延期不同,商标权到期可续展延期,且延期次数不限。(4)地域性。商标权只在注册机构所管辖地区范围内有效。

  3、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1980年6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

1985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9年10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的英文名称叫“Know-how”,意为“知道如何制造”: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门知识等。指在实践中已使用过了的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

  国际技术贸易采用的方式

  一、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共同性的条款及内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称和编号。(2)签约时间和地点。(3)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  (4)鉴于条款,常用“鉴于……”语句,故名。(5)定义条款。(6)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7)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 (8)技术文件的交付。 (9)技术价格与支付。 (10)保证。该条款主要是为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加强许可方的责任。 (11)其他条款。

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专利条款、专利保持有效条款等等。

专利条款:明确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列出专利号、专利申请国别、申请时间和有效期限。

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商标内容和特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对商标标识的管理;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权等。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协议,保密和考核验收条款。

考核验收条款:考核验收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次数,考核验收的地点、时间,所用关键专用测试仪器及设备的提供,双方参加考核验收人员的安排和责任,考核费用的负担,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归属,经济、法律责任归属等等。

  二、技术服务和咨询台同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合同的标的。 (2)服务的要求及形式。 (3)双方的责任。 (4)咨询报告的验收和处理。 (5)其他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采用的方式:许可贸易、技术服务与咨询、特许专营、合作生产,以及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许可的设备买卖等。

1、许可贸易许可贸易有时称为许可证贸易: (1)独占许可。 (2)排他许可。 (3)普通许可。(4)可转让许可,又称分许可。 (5)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

  2、特许专营

  3、技术服务和咨询

  4、合作生产

  5、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Copyright © 2006-2008 龙氏培训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6001548号
Powered By Horney.
QQ:43653371 E-Mail:lihuanying5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