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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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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时间   2008-11-18 08:37:21 文章类别 最新课件
文章内容
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

时间一天www.cnlongs.cn

亚洲十大培训师龙云安博士

培训对象:企业经理、合同部经理、业务经理、主管等

培训目标:全面了解商务合同的内涵和要求,掌握商务合同审查与管理技巧和风险防范方法

课程大纲目录

第一章企业常见合同的内涵

第二章企业合同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第四章企业合同起草制胜技法

第五章代理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

第六章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第七章经济活动防范合同诈骗

 

第一章企业常见合同的内涵

合同管理是企业组织内部针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进行规范的行为的总称,包括对合同的立项、审批、决定、订立、履行、监控、备案、存档等。

     广义的合同管理:指对组织内部所有的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办公机具设备等的采购合同,职工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等等;

     狭义的合同管理:针对本单位主营业务的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企业合同的审核和管理

第一,企业成立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审核和管理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

 第二,把合同分类,对重要的合同要做重点审核和管理 

第三,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 

首先,应要求对方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

其次,如果是重大的合同,那么,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派遣相关人员去对方所在地进行审查,考察团的人员应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

二.对合同标的物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的审查。

三.价款的支付审查

四、违约责任的约定

  案例:如某甲公司因乙公司延期交付某设备而导致其错过了一次绝好的市场机会。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他的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他提供的索赔理由如下:(1)如果乙公司按期交付该设备的话,那么根据该设备的日生产量,每日可以生产1000个产品;(2)该产品在8月、9月、10月这三个月中,市场处于供不应求,每个可以销售的利润为100元。(3)根据以上数量乘加得到200万的利润。 如果甲公司要让法院支持他的索赔理由,那么他至少还应提供以下证据:(1)该设备自交付起至正常开工调试日期需要多长时间;(2)该设备每日生产1000个产品是正常状态、满负荷、超负荷下生产:(3)该设备每日生产1000个产品的参照值依据;(4)该产品三个月的市场供不应求的依据;(5)甲公司的市场营销售能力、市场占有率、市场影响力、企业的知名度等,即证明生产出来的产品可以销售出去多少的依据。因为,如果消费者不知道你或者不熟悉,那么,即使再畅销的产品,你生产的的产品再好,也会存在无法销售或者销售障碍情况。(6)每个产品销售利润的依据,是甲公司的生产利润还是社会平均利润率。等等。

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审核

第四、合同签订后监督和管理 

1、应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的期限。

2、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注意保密合同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1、  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 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案例、请说出以下表述的不足之处:A:季付 B: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 C:检验合格后付款 D:结算期限:月结30天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案例: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做了如下约定:“…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经协商不成,应当如何解决?可不可以将本案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8、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

9、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当其条款。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案例:请选择:A:东成乡西就村的5亩耕地。B:301医院的救护车。C:五湖公司的货车,现正被法院扣押。D:301医院院长的座骑奥迪A6。 

、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案例:请选择:A:西城区人民政府。B:301医院。C:九洲公司的北京分公司。D:九洲公司的材料部。 

4、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江公司和四方公司签订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三江公司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应向四方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

五)、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

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履行风险 
1、刑事诈骗: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注视。

案例、甲公司与个体户乙约定,由甲将货物送往乙指定的地点,货到付款。甲公司派业务员小张押车前往送货。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乙热情地对小张说:“你们老远赶来,辛苦了,一定很饿了吧?咱们先去吃晚饭,回来咱们再卸货吧。”小张和乙打过几次交道,可是仍不太放心。乙见状又说:“车放在院子里没事的,你们把车门锁好,咱们出去的时候把院门也锁好。这个院子是我的一个好哥们的。现在院子里也没有人,很安全的。”小张和司机此时确实也饿了,于是随同乙到了饭馆吃饭去了。席间两瓶啤酒下肚后,乙说要上洗手间,离席了。小张和司机等了很久没见乙回席。于是小张打乙的手机,乙说遇到了一帮哥们也在此喝酒,正和哥们在另一个包间喝酒呢,一会儿就回来。两个半小时过去了,可是乙却没有回来。小张和司机回到了放车的院子。发现,车上的货物不翼而飞! 

2、信誉欺诈防范: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

案例十一、甲公司为建筑公司,乙公司材料供应商。双方是初次合作,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材料,首批材料合同金额5万元,第二批材料合同金额是10万元,甲公司收货后都立即支付了货款。随后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供货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送往其外地的分公司。乙公司鉴于前两个合同的履行情况,依约向甲公司送货。可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再也没有付款。

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风险防范: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乐于接受。

案例:甲公司的业务员小李押车送货给乙公司,路途中,乙公司的经办人打来电话,称:“我公司的一个客户急需这批货,请你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员是老张,请你记下他的电话。”于是小李给丙公司打了电话,丙公司的老张声称确有此事。于是小李将货送到了丙公司,丙公司的老张签收了货物。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可是乙公司却称,货甲公司没有给他们送来过该批货物。并提出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只好找丙公司承认此事,可是丙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4、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企业合同起草制胜技法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

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另: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部成立。

  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第七、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

第五章代理签订合同的风险防范

由于合同的签订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所以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在社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对方: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违法经营范围、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订立合同者最好到对方单位亲自察看一下,不要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

2)确认对方: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不要有难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虑,须知一时疏忽会酿成巨额损失;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事风格,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现职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如行政人员、组织机构、产品性能、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或诋毁其本单位信誉或负责人的情形,订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强签订,因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订立合同的经手人来承担。
  (3)审查合同: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同的内容、条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的签章是否准确、完整、合法。合同条款要注意关键条款是否讲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现实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还需要做的辅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报批等。
  (4)公正:最好对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由其他机构来共同承担代理风险。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书,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进行“第二次审查”,这样,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来了解自身无法获悉的信息。

第六章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三、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9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与一方违约相联系,合同审查时需注意。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四、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五、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一)买卖合同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
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

  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三)租赁合同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由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在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度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一部分合同采用的名称是《租赁合同》,但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后会发现,改合同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熟悉这些规定才能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宜采用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分别进行约定,两份合同呼应一致。
  6、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四)业务合作类合同
  1、对于业务合作类合同,首先要审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条件,尤其是对特定的行业如通信类行业,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需要认真审查合作各方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方的责任应界定明确。
  3、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应仔细审查。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条款存在,如没有的,一般可以建议增加。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双方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合作,对这种合作模式应注意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应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用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五)广告发布合同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出证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播出证明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路牌、电子显示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具体见广告制作合同的审查部分)。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六)广告制作承揽合同
  1、广告制作合同也因制作的广告类型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方法。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定做方获委托方对制作的要求,一般这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该类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因此审查时应熟悉掌握合同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3、需要认真审查的条款是验收条款,主要涉及验收的标准和方法。验收条款与付款、违约责任、制作要求的条款密切相关,因而需要重点审查。
  4、付款条款应联系验收条款审查。
  5、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大都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款,相当部分的条款都可以在劳动法原文中找到,因此审查起来并不算难。但鉴于我国历史形成的较为复杂的人事制度,使得实践中遇到的劳动合同即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在审查劳动合同时,必须熟悉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注意审查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首先是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其次关于试用的期限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应当注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与劳动法的规定相符。

第七章经济活动防范合同诈骗

(一)以定金为目标,利用 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没收”定金。

(二)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

(三)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订立假合同,捞取信息费。

(四)双方串通,与厂方订立假合同,在 收取信息费后,便以加工产品不合格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共同坑害厂方。

(五)私刻某些单位公章, 谎称接受委托,向外发包业 务,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六)以提供紧俏商品为名,签订无法 履行的合同,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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